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专科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统一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 实习类型、时间与组织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两种形式。

第五条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四学期,每学期不超过一个教学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五、六学期,时长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鼓励与实习单位探索医教协同、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六条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系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岗位实习采用学校统一安排为主、自主实习为辅的形式开展。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七条  校企合作部负责根据专业特点统一遴选和确定优质实习单位及实习岗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医学类各专业的实习学生安排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为主;护理类各专业的实习学生安排以综合性公立医院为主;药学类各专业的实习学生安排以医药企业为主。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实习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条件完备。实习单位名单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校企合作部负责面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九条  新增实习单位前,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制订各专业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管理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开展实习前培训及安全教育,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学校各系设实习管理专职人员1人,负责本系实习组织与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

第十三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辅导员、所在系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部统筹各系按照各实习单位确定的拟接收实习学生数量统一安排实习学生;组织召开实习培训会,对辅导员、实习管理专门人员、实习队长进行培训。各系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明确实习目标、实习内容、考核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实习安排和实习方案实施,不得强制学校将学生安排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部是学校实习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校实习工作整体安排意见,安全有序派遣实习学生;负责组织完成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签订实习三方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负责统筹各系完成各级实习管理信息化平台数据的填报。

第十七条 各系根据学校整体实习工作安排,制定本系实习工作方案及实习管理制度或细则;配合校企合作部完成实习学生派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三方协议签订、知情同意书签字等工作;配合校企合作部在各级实习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及时填写学生实习数据;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实习三方协议内容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不得删减内容。因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岗位的特殊性,可增加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条 因医药卫生类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学生应执行实习单位有关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安排。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统一安排住宿,并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并相互通报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换实习单位、暂停实习、终止实习或提前离开实习单位的学生,均视为实习考核不合格。实习学生因事因病请假超过7日及以上的,须经学校同意并由学校向实习单位发请假函。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支付给学生薪酬。接收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的实习医院在三方协议的基础之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校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学生薪酬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实习阶段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 实习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实习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成绩册(内含实习总结、实习报告)。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校把实习考核纳入学生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出具相关证明可转换为实习成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企合作部统筹各系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实习三方协议、实习方案、学生实习日志、实习成绩册(含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总结、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检查记录等。

第三十二条 按照《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习教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等规章制度,学校每年在实习单位评选出优秀实习管理人员、优秀教师、优秀实习学生及优秀实习单位,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奖励类别及标准为:为优秀实习管理人员发放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实际管理学生数量确定,每个实习期管理学生人数10人以下的发放400元,1020人的发放500元,2030人的发放600元(以此类推,上限为1000元);为优秀教师发放奖品,单价控制在200元以内;为优秀实习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为优秀实习单位颁发锦旗,价格控制在100元以内。

第六章 实习经费

第三十三条  校企合作部负责学生实习费、住宿费、派遣费等费用的统一预算及支出;财务处负责统一划拨各类费用到各实习单位及学生账户。根据实习教学实际,学校向实习医院支付实习费及住宿费,实习费二级医院每生每月3060元、三级医院每生每月60100,住宿费根据实习协议要求执行。实习企业实习费、住宿费等均由企业支出。

第三十四条 实习医院无法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视情况由学校承担或学校、学生双方共同承担(部分区域房租较高,需学生本人自愿承担部分费用)。经学校审核同意在自住单位实习或因身体问题、心理问题等特殊原因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后,由学校统一退还住宿费

第七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统一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加强实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实习学生及其家长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部门及个人,由学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的实习单位,学校可根据情况终止实习合作,并依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鲁中高校字〔20146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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