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17)

发布时间:2023-08-3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第三条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四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高等学校中医类专业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高等学校,承担中医类专业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中医类专业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高等学校中医类专业医学生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习、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高等学校中医类专业医学生部分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任务,原则上不允许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实习任务。

第三章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与认定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山东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发展处,负责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高校设置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应当向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报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选择取得3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的医院,并与其达成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创建。

非直属附属医院申请评估认定,由高等学校向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认可评审申报书》

(二)设置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论证报告

(三)学校与医院的合作协议书

(四)医院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3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五)《山东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

第七条高等医学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所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核定病床总数要达到中医类专业生均不低于0.5张,毕业实习生均实际管理床位数不低于3张。

第八条医院创建教学医院,须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由高等学校向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教学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2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二)《山东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

第九条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根据资源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获准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医院及申请设置教学医院的医院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条非直属附属医院原则上只能与一所高等学校建立非隶属附属关系。

第十一条实习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学校与医院商定,合作协议报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应当以接收省内高等学校中医类专业本、专科医学生临床教学为主,为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毕业实习学生人数要确保每个医学生分管病床不少于3张。

第十三条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按照“×××(院校名称)”+“附属”+“××医院”的规则进行命名,同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方能挂牌。

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可悬挂“×××(院校名称)”+“教学医院”或“×××(院校名称)”+“实习医院”牌匾。

第十四条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5年为一个周期。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按相应标准对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中医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中医临床教学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开展创建省级示范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活动。经各高等学校推荐、专家组评审,对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优秀等次的,由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命名为省级示范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第五章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师资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建立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医护人员参与指导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必须取得带教教师资格。高等学校从中医临床教学基地聘请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带教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对中医临床带教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方法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六章中医临床教学基地与高等学校的责任

第十八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应选派具备带教教师资格的医护人员承担带教任务,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临床实践教学的需要。临床见习学生数与带教教师之比应不大于10:1,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学生数与临床带教教师之比应不大于2:1。

第十九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应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医护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提高执教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应为医学生配备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应与中医临床教学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具体的教学指导,保证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并在科研和医疗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提高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

第七章带教教师与医学生规范

第二十二条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三严”(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医疗安全意识、医学人文素养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安全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或从事任何临床操作。医学生应关爱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及相关权益。

第八章毕业实习管理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和中医临床教学基地要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改善实习条件,规范实习程序,提高毕业实习质量。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和安排高等学校中医类专业医学生的毕业实习。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中医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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